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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管理
发布日期:20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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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籍的含义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党籍管理的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党籍管理涉及许多内容。从时间上看,有历史遗留的党籍问题,也有现实中存在的党籍问题。从党籍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说,有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籍的处理,还有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行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党员党籍的处理。另外,还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党员的党籍处理。基层党组织处理党籍问题,必须依据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3.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实事求是地认定脱党原因。支部委员会对认为需要作自行脱党处理的党员,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该党员是否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其原因,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在讨论这些党员的处置问题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支部大会,或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在本人没有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讨论对该党员的处置问题并作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果认定该党员确属自行脱党,应当决定作出予以除名的处理,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2)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自行脱党党员的有关材料。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有关材料有: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

3)对自行脱党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大会要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第一,名称。可用《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xxx除名的决定》。第二,正文。正文的内容有:被除名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所在单位职务、奖惩情况等;被除名党员的主要问题及党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情况;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支部大会处理意见及表决情况。第三,署名。署名为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最后署上年月日。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还应附上其自行脱党的理由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所写情况必须属实。证明材料必须经党组织考查审核。

4.自愿退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因此,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出党组织。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预备期。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

5)党员退党后,党组织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5.劝退出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要分析原因,看其是否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以便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使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要注意把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与政治水平低、能力差、或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党员区分开来;要把长期不参加党的活动,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与过去一贯表现好,后来因年老体弱而参加党的活动较少的老党员,或因家庭负担过重,段时间难以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区别开来。

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上,支部委员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劝其退党的理由,支部对劝退党员教育的情况及本人的态度。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由被劝退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坚持不退,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限改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根据其表现讨论确定是否需要劝其退党。对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其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某个党员退党时,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申辩。表决时,应让本人在场,且本人有表决权。如果被劝退的党员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作出劝退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被劝退出党的人,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如以后有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还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对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党支部一般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下列材料: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某党员作劝退处理的决定;对被劝退出党的党员的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和被劝退出党的意见;党支部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关于劝XXX同志退党的报告。党员被劝退出党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劝退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的名称,即《关于劝XXX同志退党的报告》。其次,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劝退出党党员的简历、被劝退出党的原因及党组织对其教育帮助的情况,本人对自己存在的问题的认识及态度,党支部大会的意见或决定。再次,写清对上级党组织关于对被劝退出党党员的建议要求。最后要署上上报该报告的党支部的名称及上报报告的时间。

6.被除名党员党籍的处理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在上述自行脱党、自愿退党、劝退出党三种组织处理方式中,都涉及除名的问题。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党内除名处理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名称,即《关于对xxx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其次,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及本人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再次,写上请求除名的意见;最后,署上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上报报告的日期。

7.自杀党员党籍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凡属敌我矛盾性质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8. 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9. 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处理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追认共产党员问题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握。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