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员组织关系的含义
2.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和使用范围
(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2)《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学习、生活或工作的地点(单位)相对固定,且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党员外出学习、生活或工作的地点(单位)不确定,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且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手续
(1)在市直机关工委管辖的范围内,各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各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与本单位党委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在本市范围内,各机关党委可直接与市内各基层党委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4)各部、委、办、局机关党委可直接与省直部、委、办、厅(局)机关党委和大专院校党委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5)凡调离广州市管辖范围到广东省其他市、县的,各单位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6)凡调离广东省到其他省、市的,各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到机关工委组织处接转,再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7)各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调离市直机关工委管辖范围的单位,由各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8)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等,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各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临时关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工作、学习结束后,所去单位党组织应在原党员证明信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本人带回原单位党组织。
(9)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的情况,党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为了防止冒名顶替,补转单位应立即发函级接转单位的党组织,通知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组织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4.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2)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详细填写现单位名称和所去单位的名称(不能填“我处去你处”),写明有效期和党费交至何年、何月,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
(3)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传递。
(4)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交转组织关系给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