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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8/15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2012年6月17日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及所辖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全委会作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坚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条 全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推荐、提名、表决重要干部,对本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

第六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确定,可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全委会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按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向全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再予以追认。

第四章 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三条 全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方案中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三)召开全委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充分讨论方案,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委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经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章 重要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正职人选,应由全委会提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方式:

(一)一般应在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书面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二)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同级组织部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三)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常委会从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中择优提出初步人选,但事先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逐步延伸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的范围,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也应由本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探索实行全委会差额票决重要干部。

第十八条 全委会每年要听取本级党委常委会关于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本级党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章 视察、调研与意见建议办理

第十九条 同级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应组织全委会成员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各安排1次,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视察、调研活动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党委每年应根据中心工作实际,确定视察、调研的若干专题。组织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分成小组开展集体视察调研、全委会成员自行开展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要加强对视察、调研成果的运用,通过组织全委会成员撰写书面报告、召开情况交流会、征集专项工作意见建议等方式,把视察、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举措。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委会成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将全委会成员在审议工作及视察、调研等活动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吸纳到全委会决议、决定和党委的决策部署中;对需要落实的意见建议及时督办,分工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和通报。

第七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全委会每年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报告或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审议。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地方,可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报告;其他地方可采取书面方式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每年应向上一级党委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三)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予以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及所辖市、县(市、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以下简称全委会成员,包括委员、候补委员)的作用,推动全委会成员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发挥全委会成员作用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

1.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发挥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强化全委会功能,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推动党委集思广益,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带头执行,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动员、示范带动的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执行好党委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带头监督,通过列席常委会、参与专项视察、开展调研、提出询问质询等多种形式,对全委会和党委有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有利于更好地强化全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增强党内监督,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2.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的组织原则,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在同级党委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发挥全委会成员作用的新方式、新途径;坚持依法依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进一步明确全委会成员的权利和职责

3.全委会成员有下列权利和职责:在全委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在全委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全委会上,委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委、纪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参加全委会或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受全委会或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全委会召开期间充分行使权利

4.审议讨论中积极发表意见。全委会成员应敢言、能言、善言,在审议讨论中积极发表个人意见。会前,全委会成员应围绕会议议题,深入研读会议材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列出发言提纲,做好准备工作。讨论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准确、精炼地表达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注意充分尊重他人,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共同营造宽松民主、畅所欲言的发言环境,使会议充满团结和谐的气氛。对全委会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吸纳进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对需要落实的意见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和通报办理情况。

5.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全委会委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以大局为重,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评价干部,认真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坚持组织原则,把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与贯彻组织意图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非组织行为。

6.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要求。全委会成员应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要坚决服从大会统一安排,自觉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好会。全委会成员在全委会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全委会成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全委会闭会期间切实发挥作用

7.带头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全委会成员应以高度的党性和大局意识,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全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组织动员广大党员群众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将全委会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全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同级党委组织的决议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纠风暗访等活动,推动解决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

8.认真参与专项视察。全委会成员每年参加由党委统一组织的专项视察活动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提出对策,督促落实。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视察,视察中要认真思考,讲求实效,不能走马观花。视察结束后,要积极提交视察情况报告。对全委会成员视察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全委会成员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委会成员应根据党委的工作重点,针对党员群众普遍关心、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推动工作。每名成员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调研活动。可分小组开展集体调研,也可个人自行开展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要求真务实,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做事先安排,不用记者随访报道。调研结束后,要积极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对全委会成员的调研成果,党委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纳,作为决策参考。

10.积极议党议政。全委会成员应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就党委中心工作和全委会、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委员可在全委会召开前,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成员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并就列席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全委会成员中的党代表大会代表,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每年撰写提交1份以上提议。对全委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党委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答复或反馈,建立完善全委会成员意见建议答复反馈制度。

11.加强与基层的联系。全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听取工作报告、实地走访调查、开展谈心交流、电话沟通和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与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完善全委会成员联系党代表大会代表制度,要经常联系若干名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来自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定期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帮助其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委会成员中的党代表大会代表要带头到党代表工作室接待党员群众、开展活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建设,全委会成员每年到联系点开展活动应不少于1次。

12.认真提出询问质询。全委会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就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同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地方党委批准成立的党委(党组)书面提出询问和质询。受询问、质询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全委会成员作出书面说明或解释,及时答复。

五、强化全委会成员发挥作用的保障措施

13.提高全委会成员的履职意识和能力。全委会成员要增强履职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做好日常工作的关系,切实履职尽责,积极关心、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学习,提升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产业、社会管理等知识,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注重实践锻炼,提高议事能力、决策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地方党委要结合实际,采取专题辅导、参观访问、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全委会成员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

14.加强对全委会成员发挥作用的监督考评。全委会成员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全委会成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同级党委要加强对全委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考评,将全委会成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对积极主动、履职表现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草率应付、不履行职责的,责令整改,给予批评教育。

15.切实保障全委会成员发挥作用。由各级党委办公室(厅)牵头,组织部门协助,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同级全委会成员开展活动,做好全委会成员日常工作服务等。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全委会成员的权利,积极支持全委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有义务协助全委会成员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阻碍全委会成员开展工作或者对全委会成员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

1.重大意义。代表作为广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是重要的执政资源、民主资源和决策资源。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动员组织代表在不同岗位、各条战线上带头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示范引领,有利于团结引领广大党员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坚强保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激发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代表的议党议政和参与监督水平,有利于实现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整体上提升党内民主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意、汇集民智,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宣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本级党代表大会精神,推动本级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党的组织原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同级党委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代表要主动联系服务群众,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新方式、新途径。

二、充分发挥代表议党议政作用

3.完善代表提案、提议制度。各地可探索在党代表大会期间,结合实际确定若干专题,组织代表开展提案工作。可结合本地区党委年度中心工作,每年提出若干重点选题,组织代表撰写提议。代表提案、提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内容突出党的建设,观点明确,理由充分,可操作性强。每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提交2份以上提议。要完善提案、提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责任制,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水平。加大激励力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提案、提议进行评选表彰。

4.扩大代表对重大决策的参与。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委会、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党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可邀请相关代表参与。代表在参与有关重大问题决策时,应认真调查研究,畅所欲言,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积极出谋划策。

5.及时做好对代表的信息通报工作。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党内有关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领导干部任免、代表提案提议办理等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代表到同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时,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为代表履职知情提供必要条件。代表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三、充分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

6.不断完善党代表工作室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广东省党代表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代表工作室各项建设,统筹安排各级代表到工作室履职,做到区域领域全覆盖、代表全参与、活动全开展。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领导干部要结合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下基层调研等,带头到工作室开展活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合理安排代表履职等方面加强探索,切实提高工作室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实用化水平,避免工作室流于形式。要以党代表工作室为依托,采取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组织代表走访慰问、建立代表与党员群众网络交流平台等方式,不断创新代表联系服务党员群众的形式。要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积极开展建设规范好、制度完善好、日常管理好、作用发挥好、群众评价好五好工作室创建和评比表彰活动,以点带面推进工作。要通过媒体网络、播放专题片、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大力宣传工作室建设的功能作用和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提高工作知晓度,扩大党员群众参与面。

7.注重收集和办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办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收集和认真办理党员群众所提的意见建议。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代表应尽量当场认真解答或帮助解决;对解决难度较大、暂时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代表应经过调查研究后,以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等方式,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于党员群众就党委、政府具体工作反映的意见建议及实际问题,代表认为合理合法且需帮助解决的,应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跟踪督办。相关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办理要求后,应按规定期限办结和反馈答复。

8.畅通党组织与代表的联系渠道。党委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联系若干名同级代表,定期听取代表履职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政部门应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系,通过邀请代表视察、座谈、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抓好落实。

四、充分发挥代表民主监督作用

9.完善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各级党委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精神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落实同级党委重大工作部署,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各级党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视察、调研后,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代表撰写和提交视察、调研报告,并做好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交办和督查落实工作。

10.落实代表询问、质询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引导各级代表正确行使询问、质询权利,切实发挥询问、质询对受询单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监督作用。可结合开展行风评议、民生热线、纠风暗访等活动,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询问、质询,营造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

11.邀请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各级党委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组织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在年度考核或届中考察中,组织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积极推动代表参加本地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干部民主推荐及地方公务员考录、公推公选等活动,并形成常态化机制。代表参与民主评议时,要正确行使权利,对评议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充分发挥代表示范引领作用

12.组织引导代表立足岗位创先争优。要积极引导代表立足本职岗位,践行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在日常工作中争先进、创优秀、作表率。要通过各种方式让代表亮明代表身份,公开履职承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3.教育引导代表在推动党的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代表增强代表意识,团结引领广大党员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组织引导代表带头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带头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增强大局观念;带头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强化责任意识;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动党的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建立健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组织保障

14.加强对代表的培训锻炼。各地应依托高校、党校、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采取专题辅导、参观调查、经验交流、代表论坛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每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要接受1次培训。坚持学以致用,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岗位实践锻炼,遴选基层一线的代表到地方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组织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代表之间加强履职交流搭建平台,每年至少组织本级代表参加1次集体活动,加强代表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作用发挥。代表自身也要注重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党员群众的能力。

15.加强对代表的考核评价。切实加强代表履职考核评价工作。代表每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选举单位和同级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各级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在每届代表任期内,至少要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1次集中考核,认真总结和分析问题,及时通报情况,改进工作。要把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提名为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6.切实提高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水平。各级党委要加强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受上级党委委托,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可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各级党委要参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标准,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交通等必要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委的安排开展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委应给予批评教育;对阻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