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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我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8/15
来源:

各市、地、州、县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各大专院校党委(党组):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简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现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全省范围内,下列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县(市)委及其以上党委的组织部;

2.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及地(市)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

4.省直部、委、办、厅、局和相当局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局级以上单位的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

5.全省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

6.学制在两年以上的省属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

二、在市、地、州的范围内,市、地、州属的局(处)以及相当于处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三、在县(市、区)的范围内,各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等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四、在厅(局)的范围内,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在市、地、州、县的除外)。

五、我省派赴港澳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市、地、州、县委组织部,以及省直部、委、办、厅、局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与省委八办相互接转。转往港澳时,省委八办根据我部开列的经批准的人员名单给予办理。

六、出国留学(指公费和公派自费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组部的规定,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中央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自费留学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保留在原单位。

七、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组部的规定,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由县以上组织部直接转往中央有关派遣部,经派遣部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自行接转,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接转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

八、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常驻国外机构(包括官方和民间)的长期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除省直局以上单位的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直接到省委组织部接转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各单位向省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除省直局以上单位的党委,机关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直接到省委组织部接转外,其他仍按中组部原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今后中央组织部如有新规定,按中组部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