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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直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8/15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精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指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二)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条 票决方法

(一)支部大会举行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

(二)票决前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实行票决的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分发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三)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只能选择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或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四)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提出正式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相应票数内。

(五)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党或转正的,应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逐个宣布票决结果。

(六)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通过票决的,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应继续教育培养,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通过票决的,不得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大会应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

(七)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发展党员票决制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推动票决制工作的贯彻实施。

(二)党支部在实行票决制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党员民主权利,严防在票决工作中出现拉票贿选、弄虚作假、透露投票情况等不良行为。

(三)党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票决工作,充分行使党员权利,做到对党组织负责、对票决对象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起在市直机关党组织试行。

附件:1、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2、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3、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情况汇总表

4、预备党员转正表决情况汇总表

中共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4月23日

附件1 

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表决对象

表 决 意 见

 

赞 成

不赞成

弃 权

 

 

 

说 明

1、在相对应栏内画“○”号,在多栏内均画符号或符号不正确的视为废票。

2、所反映的具体问题可在“备注”栏填写。

附件2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表决对象

表 决 意 见

 

赞 成

不赞成

弃 权